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医药管理局针灸师证的使用,提高针灸师的业务水平,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针灸师证书的使用。
第三条 针灸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医学伦理,尊重生命,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权益。
第四条 针灸师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练掌握针灸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够独立完成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第五条 针灸师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 证书的申领、换发、注销
第六条 申请针灸师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四)通过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针灸师资格考试;
(五)在医疗机构从事针灸工作满2年。
第七条 申请针灸师证书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资格考试成绩单;
(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2寸免冠照片。
第八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针灸师证书,颁发证书时应当注明证书编号、姓名、出生日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 针灸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针灸工作的,应当重新参加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针灸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可以换发新的针灸师证书。
第十条 针灸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针灸师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其他原因失去执业资格;
(三)违反执业纪律,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其他应当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