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目录导读: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具有相应的学历和学位,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
3、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
4、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生,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5、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6、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招聘体检标准。
专业条件
1、取得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应当具有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的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2、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出突出贡献。
3、在国内外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4、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5、在培养人才、指导学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业绩条件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2、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为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的科研成果,为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4、在社会服务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5、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提升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作出贡献。
考核评价
1、对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2、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资格。
4、对于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授予高级教师职称。
其他条件
1、对于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学位等条件。
2、对于在特殊岗位、特殊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学位等条件。
3、对于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士,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学位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