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营养师资格证是指通过考试获得营养师资格证书,然后将其打印出来以便于携带和使用,如果您想了解如何打印营养师资格证,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1、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进入“政务服务”栏目。
2、在“政务服务”栏目中,找到“行政审批”选项,点击进入。
3、在“行政审批”页面中,找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营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选项,点击进入。
4、在“食品营养师管理办法”页面中,找到“第十三条 食品营养师应当在注册机关指定的场所从事食品营养咨询和管理等工作。”选项,点击进入。
5、在“第十三条”页面中,找到“第十四条 食品营养师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统一标志。”选项,点击进入。
6、在“第十四条”页面中,找到“第十五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选项,点击进入。
7、在“第十五条”页面中,找到“第十六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统一制定。”选项,点击进入。
8、在“第十六条”页面中,找到“第十七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工作单位、证书编号等内容。”选项,点击进入。
9、在“第十七条”页面中,找到“第十八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公章。”选项,点击进入。
10、在“第十八条”页面中,找到“第十九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选项,点击进入。
11、在“第十九条”页面中,找到“第二十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变更工作单位或者离开本地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书;未满五年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继续使用原证书至期满为止。”选项,点击进入。
12、在“第二十条”页面中,找到“第二十一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逾期未换发新证书或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继续使用原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资格。”选项,点击进入。
13、在“第二十一条”页面中,找到“第二十二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取消其职业资格:(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等行为;(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选项,点击进入。
14、在“第二十二条”页面中,找到“第二十三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被取消职业资格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资格。”选项,点击进入。
15、在“第二十三条”页面中,找到“第二十四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被取消职业资格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逾期再次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资格。”选项,点击进入。
16、在“第二十四条”页面中,找到“第二十五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被撤销职业资格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资格。”选项,点击进入。
17、在“第二十五条”页面中,找到“第二十六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被撤销职业资格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逾期再次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资格。”选项,点击进入。
18、在“第二十六条”页面中,找到“第二十七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资格。”选项,点击进入。
19、在“第二十七条”页面中,找到“第二十八条 食品营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被吊销执业证书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执业证书;逾期再次申请领取执业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执业资格。”选项,点击进入。
20、在以上内容阅读完毕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打印操作了,具体方法是:打开浏览器并搜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在官网首页上找到政务服务栏目并点击进入;在政务服务栏目中找到行政审批选项并点击进入;在行政审批页面中找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营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选项并点击进入;在该通知页面中找到第十三至二十七条相关内容并仔细阅读理解;最后根据以上信息进行打印操作即可。
